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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法院调解,顺利解决军车赔偿事宜

2021-03-05

2012年3月30日,士兵张某驾驶北A#####越野车与方某发生交通事故,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方某主责、张某次责。方某入院治疗,在医院期间委托我所代理索赔事宜。


我所了解到,方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,其中张某所在部队支付了3.8万元,部队领导明确表示可以调解。方某一方面想从部队再拿些赔偿,同时又担心由于己方为主要责任,细算之下没准还要倒找部队,因而,抓住部队领导愿意调解,不想提供任何证据,要求我们帮他调解解决问题。


我们和部队接触后感觉,部队是愿意调解,但他们认为:肇事车辆作为军车,保险公司不肯承保交强险,因此,他们的纠纷不存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分责的问题;由于方某为主责,他们觉得算下来确实方某还要倒找部队;另外,如果部队确实还要赔偿,因为他们投保了商业险,理赔还是要提供足够的资料的。


同时,由于是军车,除了司机张某的驾驶证资料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外,我们无法调到肇事车辆的行驶证与保险单。


我们综合分析上面的情况后,做通当事人的工作,也与对方充分沟通的情况下,在海淀区法院起诉,申请鉴定,征得对方同意,选择了对当事人有利的鉴定机构。2012年11月16日,鉴定机构作出结论,方某构成10级伤残。


之后,经我们与部队反复沟通,协商总损失以及责任比例事宜,沟通中我们一直坚持即使是军车,也应该购买交强险,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分责的先予赔偿。最终,部队接受了我们的观点,同意按照我方提出的方案进行赔偿。


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,由法院出具《民事调解书》确认,最终部队合计赔偿方某损失13.3万元,扣除已经支付的医药费,剩余9.5万元分两次付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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